|
|
|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中国税务教育网 >> 培训频道 >> 远程培训 >> 远教绎站 >> 文章正文 |
|
|||||
|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节选) | |||||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28 | |||||
| ----第三条 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一)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开办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第十六条 凡获得批准开办的教育网站以企业形式申请境内外上市的,应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 ----第十七条 已获准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由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教育网校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教育网站和网校收费标准与办法,由开办机构提出申请,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商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对跨省区办学单位的收费,由开办机构商所服务区域的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
|||||
| 文章录入:lzx 责任编辑:lzx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文章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版权所有:长沙税务培训中心 未经允许 不得复制、镜像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路324号 制作开发:长沙税务培训中心 网络教育部 邮政编码:410116 联系电话:0731-2648199 2648233 2648348 传真号码:0731-2648347 建议使用 IE 5.5 以上 1024*768分辨率浏览 湘ICP备0402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