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中国税务教育网 >> 培训频道 >> 政策言论 >> 文章正文 |
|
||||||||||||||||||||||||||||||||||||||||||||||||||||||||||||||||||||||||||||||||||||||||||||||||||||||||||||||||||||||||||||||||||||||||||||||||||||||||||||||||||||||||||||||||
| 中共中央《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发展规划的通知4 | ||||||||||||||||||||||||||||||||||||||||||||||||||||||||||||||||||||||||||||||||||||||||||||||||||||||||||||||||||||||||||||||||||||||||||||||||||||||||||||||||||||||||||||||||
| 作者:中发〔20… 文章来源:中发〔2001〕4号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0 | ||||||||||||||||||||||||||||||||||||||||||||||||||||||||||||||||||||||||||||||||||||||||||||||||||||||||||||||||||||||||||||||||||||||||||||||||||||||||||||||||||||||||||||||||
| 职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提供适当条件很好地结合起来。要按照学用一致、统一管理的要求,研究增强在职干部学历(学位)教育针对性、有效性的方法,切实提高学习人员的能力,杜绝混文凭现象。参加远程学历教育的单位,要协助有关高校切实做好辅助管理与助学工作,督促学员认真学习,力争实现预期目标。开展境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含施教机构),要向有关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履行审查备案手续。 (二)培养紧缺人才,注重能力提高,稳步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总局在继续委托高校培养公共管理、财政学等专业人才的基础上,适时组织税收工作急需的计算机工程硕士和国际化税收人才培养项目,继续委托知名高校举办法律、涉外税收等方面的高级研修班。各省级局要认真落实总局党组关于要“培养一批懂外语、懂法律、懂国际税收、懂国际规则的中高级人才”的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确定与设计紧缺人才培养项目。探索利用税务系统施教机构和境外教育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发与实施急需人才培养项目。 (三)坚持日常培训与技能训练,努力培养和提高能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务干部的日常培训工作与岗位练兵活动,倡导每日一题、每周一课等切实可行、富有成效的培训形式与方法。要注意培养税务干部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以适应新的要求,应对新的挑战。 四、全员培训,终身教育,积极构建税务系统学习型组织 (一)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强化内在学习动机。要使广大税务干部充分认识到一个人的职业生涯也是其学习生涯,逐步树立终身学习,不断进取的现代教育学习理念,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激发个人的学习积极性和求知欲,从而真正将“要我学”变为“我要学”,增强税务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 (二)探索团队学习模式,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团队学习模式,不断提高本单位作为一个组织的团队学习能力。要在广大税务干部中,努力形成以完成各项税收任务为核心的团队精神和共同价值取向,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要通过开展业务研讨、专题讲座、知识竞赛、集中培训、成立业余学习小组等丰富多彩的教育培训形式和活动,将个人的学习行为纳入组织学习之中。要将工作和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税务机关内逐步实现工作的学习化和学习的工作化。 (三)健全学习激励机制,构建学习型组织。要不断强化和完善税务系统内的竞争机制、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用制度规范各类教育培训工作,用机制激发广大税务干部自觉学习的内驱力,将各级税务机关构建成有自我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学习型组织。 五、改善条件,培育品牌,继续加强培训基地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一)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改善培训基地教学条件。坚持坚定不移地实现税务教育工作重心向培训转移的思路,继续按照硬件够用、软件适用的原则对培训基地(施教机构)进行改造,不断改善培训条件。总局将适时印发《税务系统教育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并以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审定的方式开展施教机构资格认证工作。各有关方面要通过优化机构设置、建立健全制度、加强规范运作、加大投入、改造设施设备、美化环境等,使施教机构尽快具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条件。 (二)实行规范管理,培育特色培训项目。要引进项目管理方法,运用现代培训模式。按照深化改革、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保证质量的要求,不断提升施教机构设计与组织实施教育培训项目的水平和教学科研与管理水平,并按照出精品、创品牌的要求,力争每个施教机构形成一至两个较高水平的特色培训项目。总局拟采用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的方式对特色培训项目进行评估。 (三)拓展培训渠道,广泛利用教育资源。注意利用好系统内外两个资源,拓宽合作培训的路子。在充分发挥系统内培训基地培训主渠道作用的基础上,利用有关高等院校、行政学院、党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优势,为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服务。 六、提升素质,专兼结合,进一步加大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力度 (一)加大师资培训力度。要注重学习现代教育培训基本原理、树立现代培训工作理念、掌握现代培训教学方法与技术,尽快提高培训教学的设计、实施与评估水平。要通过加强进修、挂职和岗位实践等手段,丰富税收实践经验,把握培训需求。总局将适时组织骨干教师培训班,重点加强现代培训理念与培训技术方面的培训。各单位要按照“抓种子、树品牌、讲质量”的要求,大力开展师资培训工作。 (二)拓宽教师选聘与交流渠道。要有计划地在系统内外选聘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业务骨干、领导干部和专家作为专兼职教师,形成高水平的、专兼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适时建立专兼职教师选聘与激励制度。 (三)组建培训讲师团。总局拟组建培训讲师团,赴边远地区税务部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并通过讲师团的示范作用,促进全系统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提高。 七、满足需要,服务基层,及时建立与完善新型教材体系 (一)加紧新型教材体系建设。基础培训(X类)、岗位培训(Y类)和更新知识培训(Z类)新型教材近期出版发行。各省级局要根据干部学习与培训的实际需求,做好总局统编教材的征订发放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教材编审工作。加强对教材编审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避免重复编写教材。 (三)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教材编审人才库。吸收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的人员参加教材编审工作,不断提高教材编审水平。 (四)建立与“X+Y+Z”教材相配套的培训试题库。开发试题软件,逐步实现题库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 八、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全面提高教育培训管理水平 (一)更新教育培训观念。要摒弃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教育培训观念,逐步树立以人为本、终身教育、以学员为中心、学习与培训是工作的一部分、优秀者优先培训、客户的观念等,以新的观念指导新形势下的税务教育工作。 (二)加强自身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加强培训管理者培训,总局适时组织省级局主管教育局长研讨班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班。继续在各级税务教育部门开展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宗旨的练内功活动。组织好境外培训项目。 (三)重视调查研究与科研工作。税务教育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问卷、走访、座谈、专题调研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教育培训与学习方面的个人需求、岗位需求和组织需求,了解和掌握教育培训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真正做到以需求为导向开发项目、编写教材和组织施教。要形成一批有针对性、有价值的调研成果,指导和推动税务教育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税务教育培训理论与实务研究。组织好2003年度课题申报和研究工作。 (四)做好税务教育信息工作。建立有效的信息传播交流平台,加强税务教育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全国税务系统第八次教育工作会议讨论文件之二 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建设暂行办法 (讨论稿) (可能已经有新更新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促进教育培训部门转变办学观念,发挥教育培训资源优势,整合教学改革成果,提升培训项目的设计与运作管理水平,加大对培训教学工作的投入,推动税务系统特色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项目是具有特定培训对象与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实施、评估及管理全过程的总称。特色培训项目是具有一流设计水平、一流施教人员、一流培训内容、一流培训方法、一流培训管理、一流培训效果等特点的示范性培训项目。 特色培训项目建设是施教机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项目、专门业务培训项目为主,兼顾初任培训项目和更新知识培训项目等,充分考虑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需求、施教机构资源优势及对施教机构教学与管理工作的示范作用,以及对施教机构队伍建设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 特色培训项目采用施教机构先行建设、省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同)择优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自行直接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通过总局评审的特色培训项目,总局认定其为“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在全国税务系统通报并向其全国税务系统推荐,同时由总局资助将其教学资源、教学过程制成在线培训课件,在总局网站教育培训频道上公布。 第二章 特色培训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特色培训项目建设的重点是抓好特色培训项目确定、特色培训项目设计、特色培训项目组织实施、特色培训项目教学队伍建设、特色培训项目教学过程与效果评估、特色培训项目教学服务与管理、特色培训项目改进等工作。 第六条 特色培训项目在培训项目建设全面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施教机构定位与资源优势确定,并以特色培训项目建设带动其他培训项目建设,通过特色培训项目建设提高施教机构整体教学水平。要准确定位特色培训项目在税务系统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特色培训项目建设与其他培训项目改革的关系。 第七条 做好培训项目需求调查、培训专题(课程)及其内容设计与改革、培训教学资料编制、培训教学方法与手段选用、培训项目实施要求等工作。特色培训项目设计要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先进性,及时反映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领域的新成果以及税收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税收工作发展对税务系统公务员整体素质提出的新要求。 第八条 遵循成人学习规律和现代教育培训的先进教学理念,并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改革传统教学思想观念、方法、手段与管理,强化学员的参与活动,保证使学员学有所思、学有所练、学有所会、学有所用。 第九条 选用包括课程组等适应培训对象与内容特点、先进、高效的项目教学形式。要通过特色培训项目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包括外聘教师,下同)梯队,要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辅助管理人员。 第十条 教学过程与效果评估要坚持客观性、针对性、全面性、民主性原则,要体现过程与效果、定量与定性、他评与自评的统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教学方法的先进性、教学资料的适用性、教学组织的严密性、教学效果的优良性等情况,要切实发挥对改进教学的指导作用和促进学员学习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 教学服务与管理要坚持课程环节与非课程环节并重以及项目计划规定性与项目实施灵活性的统一,要优化从设计到评估各环节间的关系,要加强培训项目总结与培训档案建设工作,要保证教学资料(含参考资料)的相对全面性和供应的及时性,要体现及时、周到、热情与严格要求的统一,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确保教师、学员及管理人员树立良好的作风。 第十二条 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各施教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和激励优秀教师承担特色培训项目设计、组织实施及效果评估工作,鼓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特色培训项目建设。各省局及施教机构要鼓励高水平教师积极投身特色培训项目的教学工作,对特色培训项目参与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要建立健全特色培训项目评价体系,建立学员评教制度,不断改进特色培训项目,不断提高特色培训项目的教学及管理质量。 第三章 特色培训项目申报、评审与检查 第十三条 特色培训项目的认定采取申报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申报的特色培训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为培训对象,且是税务系统施教机构组织实施的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培训项目; 2.在本施教机构连续实施3个以上期次,且每期次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接受培训者累计不少于100人; 3.项目组教学成员具有丰富的培训教学经验,且项目组教学负责人主讲不少于30%的项目教学专题(或内容)。 4.有完整的项目说明、项目计划与组织实施要求、教学资源(包括授课教案、多媒体教学课件、习题、教学参考资料与相关参考文献目录)、学员手册、学员考核办法、学员学习档案、培训质量评估量表及评估结果报告、培训项目总结报告等。培训质量评估量表要包括教学人员教学效果自评量表、学员培训质量综合评估量表和教务部门培训质量综合评估量表; 5.委托办班单位或学员、学员所在单位关于培训效果的反馈意见; 6.主讲教师不少于50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报评。 第十五条 特色培训项目申报由省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统一向总局教育中心提出。申请公文的格式与栏目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 自2004年起,特色培训项目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30日。申报受理机构为总局教育中心。 第十七条 特色培训项目评审工作由总局教育中心组织。评审分资格审查、培训资源评审、培训效果评价三个阶段。情况特殊的委托专家到施教机构现场复审。通过评审的,由总局教育中心认定其为“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并向全国税务系统公布。 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特色培训项目的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重新申报评审。 第十九条 对特色培训项目在有效期内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工作由总局教育中心组织。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改进,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特色培训项目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系统所属地(市)级施教机构特色培训项目建设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一: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申报表 附件二: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二ОО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一 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申报表
1. 项目教学负责人[1]情况
[1]项目教学负责人指主持组织实施本项目的主讲教师。 2. 项目教学人员情况
3.项目描述
4. 自我评价
5. 项目建设规划
6. 推荐、评审意见
附件二 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一、特色培训项目评审指标说明 1.本评审指标体系依据《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建设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制定。 2.特色培训项目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设计水平、一流施教人员、一流培训内容、一流培训方法、一流培训管理、一流培训效果等特点的示范性培训项目。特色培训项目建设要体现现代培训教学理念,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培训教学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与手段,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性和推广价值。 3.本指标以鼓励培训教学改革,引导施教机构创新,促进培训教学现代化为指导思想。在培训项目设计上,突出项目的实用性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