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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字体: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作者:国税发[1…    文章来源:国税发[1999]238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7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位适应能力,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以《国家公务员条例》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突出适应性和实用性的原则,通过实施正规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努力为国家税务局系统培养和输送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适应税务工作需要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对象

    初任培训的对象为经过考试录用进入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可能,经人事部门批准,其它新录用人员可以参加同类培训。

    三、培训目标

    (一)提高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并能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行使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三)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税务机关的职能,初步掌握税收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基本的业务知识和技能,适合其拟填补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四)使新录用公务员了解和掌握税务职业道德,遵循税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为正式上岗作好准备。

    四、培训方式、时间

    (一)初任培训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采取集中培训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需要参加基层锻炼的经培训合格以后安排,参加培训的时间可以从锻炼期中扣除。

(二)新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新录用的军队转业干部或其他有工作经历人员(含从其它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转入的公务员)未参加过相当初任培训的应参加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其中已经参加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适应性培训”或“初任培训”的,可只参加其中的专业科目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五、培训内容与教材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共科目包括:

    1.宪法和行政法概论

    2.中国政府机构概况及政府职能介绍

    3.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

    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及宏观经济形势

    5.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6.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公共科目施训时间不少于全部施训时间的30%

()选修专业科目包括:

    1.税收原理

    2.现行税收法规与政策

3.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与改革

4.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

    5.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

    6.各级税务机关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增设的其它科目或专题讲座

    具体培训科目可根据不同的培训班次和受训对象由施教机构在每期实施方案中提出,由主管部门审定。

   (三)培训教材:公共科目的培训教材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选用,专业科目的培训教材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编写或选定。增设科目的培训教材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编写或选定。

 六、施教机构及职责

(一)培训施教机构为经审查具备初任培训施教资格的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属的院校或培训中心。施教机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委托具体承担培训工作,编制教学计划,对培训班的教学和生活进行具体的组织、管理,开展教学评估。

(二)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教学计划应该包括教学科目、教学时数、实习方案、考试与结业等方面的内容,由施教机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教育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制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各施教机构要制定师资管理办法,建立师资管理档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初任培训的教师一般由现施教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底的专家、学者或业务骨干中选聘。施教机构应制定初任培训教师聘用资格,对经考核合格的可以颁发聘用证书。

七、考核与结业

(一)初任培训采取单科考试(查)、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单科考试(查)和综合考评成绩可以确定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4档。单科考试(查)可采取口试与笔试、开卷与闭卷或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单科考试(查)成绩不及格者可申请补考一次。综合考评成绩由单科平均成绩、结业体会(总结)或论文成绩、现实表现(含出勤情况)加权综合评定,具体权值分别为0.60.20.2。其中,实际参加培训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三分之二的人员不能参加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成绩在“及格”及其以上者予以结业。考核(含单科考试与综合考评)成绩除在《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相应栏目记载外,还要连同个人鉴定一起复制四份,一份由施教机构存档,另三份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二)初任培训成绩作为试用期考核、定级的依据之一。未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经补训后仍不合格者,应予以辞退。

 八、组织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由总局和各省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一)人事部门根据年度公务员录用情况,确定参加培训人员、提出培训要求、监督检查施受训质量、管理公务员初任培训档案,对经过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根据受训情况提出实习锻炼意见和试用期鉴定。

    (二)教育部门负责审定施教机构,编制下达年度初任培训计划,审核施教机构提出的初任培训教学计划,指导施教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科学施训,检查评估培训质量,落实培训经费,管理公务员初任培训档案。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教育中心负责解释,遇有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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