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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建设暂行办法 | |||||
| 作者: 文章来源:无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7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促进教育培训部门转变办学观念,发挥教育培训资源优势,整合教学改革成果,提升培训项目的设计与运作管理水平,加大对培训教学工作的投入,推动税务系统特色培训基地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项目是具有特定培训对象与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实施、评估及管理全过程的总称。特色培训项目是具有一流设计水平、一流施教人员、一流培训内容、一流培训方法、一流培训管理、一流培训效果等特点的示范性培训项目。 特色培训项目建设是施教机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项目、专门业务培训项目为主,兼顾初任培训项目和更新知识培训项目等,充分考虑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需求、施教机构资源优势及对施教机构教学与管理工作的示范作用,以及对施教机构队伍建设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 特色培训项目采用施教机构先行建设、省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同)择优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自行直接申报)、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通过总局评审的特色培训项目,总局认定其为“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在全国税务系统通报并向其全国税务系统推荐,同时由总局资助将其教学资源、教学过程制成在线培训课件,在总局网站教育培训频道上公布。 第二章 特色培训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特色培训项目建设的重点是抓好特色培训项目确定、特色培训项目设计、特色培训项目组织实施、特色培训项目教学队伍建设、特色培训项目教学过程与效果评估、特色培训项目教学服务与管理、特色培训项目改进等工作。 第六条 特色培训项目在培训项目建设全面规划的基础上,根据施教机构定位与资源优势确定,并以特色培训项目建设带动其他培训项目建设,通过特色培训项目建设提高施教机构整体教学水平。要准确定位特色培训项目在税务系统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特色培训项目建设与其他培训项目改革的关系。 第七条 做好培训项目需求调查、培训专题(课程)及其内容设计与改革、培训教学资料编制、培训教学方法与手段选用、培训项目实施要求等工作。特色培训项目设计要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先进性,及时反映税收理论研究与实践领域的新成果以及税收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整合优秀教改成果,体现新时期税收工作发展对税务系统公务员整体素质提出的新要求。 第八条 遵循成人学习规律和现代教育培训的先进教学理念,并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改革传统教学思想观念、方法、手段与管理,强化学员的参与活动,保证使学员学有所思、学有所练、学有所会、学有所用。 第九条 选用包括课程组等适应培训对象与内容特点、先进、高效的项目教学形式。要通过特色培训项目建设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包括外聘教师,下同)梯队,要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辅助管理人员。 第十条 教学过程与效果评估要坚持客观性、针对性、全面性、民主性原则,要体现过程与效果、定量与定性、他评与自评的统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教学内容的针对性、教学方法的先进性、教学资料的适用性、教学组织的严密性、教学效果的优良性等情况,要切实发挥对改进教学的指导作用和促进学员学习的激励作用。 第十一条 教学服务与管理要坚持课程环节与非课程环节并重以及项目计划规定性与项目实施灵活性的统一,要优化从设计到评估各环节间的关系,要加强培训项目总结与培训档案建设工作,要保证教学资料(含参考资料)的相对全面性和供应的及时性,要体现及时、周到、热情与严格要求的统一,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确保教师、学员及管理人员树立良好的作风。 第十二条 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各施教机构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和激励优秀教师承担特色培训项目设计、组织实施及效果评估工作,鼓励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特色培训项目建设。各省局及施教机构要鼓励高水平教师积极投身特色培训项目的教学工作,对特色培训项目参与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要建立健全特色培训项目评价体系,建立学员评教制度,不断改进特色培训项目,不断提高特色培训项目的教学及管理质量。 第三章 特色培训项目申报、评审与检查 第十三条 特色培训项目的认定采取申报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申报的特色培训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为培训对象,且是税务系统施教机构组织实施的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培训项目; 2.在本施教机构连续实施3个以上期次,且每期次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接受培训者累计不少于100人; 3.项目组教学成员具有丰富的培训教学经验,且项目组教学负责人主讲不少于30%的项目教学专题(或内容)。 4.有完整的项目说明、项目计划与组织实施要求、教学资源(包括授课教案、多媒体教学课件、习题、教学参考资料与相关参考文献目录)、学员手册、学员考核办法、学员学习档案、培训质量评估量表及评估结果报告、培训项目总结报告等。培训质量评估量表要包括教学人员教学效果自评量表、学员培训质量综合评估量表和教务部门培训质量综合评估量表; 5.委托办班单位或学员、学员所在单位关于培训效果的反馈意见; 6.主讲教师不少于50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报评。 第十五条 特色培训项目申报由省局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统一向总局教育中心提出。申请公文的格式与栏目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 自2004年起,特色培训项目每两年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30日。申报受理机构为总局教育中心。 第十七条 特色培训项目评审工作由总局教育中心组织。评审分资格审查、培训资源评审、培训效果评价三个阶段。情况特殊的委托专家到施教机构现场复审。通过评审的,由总局教育中心认定其为“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并向全国税务系统公布。 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二。 第十八条 特色培训项目的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重新申报评审。 第十九条 对特色培训项目在有效期内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工作由总局教育中心组织。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改进,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特色培训项目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系统所属地(市)级施教机构特色培训项目建设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一: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申报表 附件二:全国税务系统特色培训项目评审指标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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