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税务教育网 >> 社区中心 >> 史海勾沉 >> 文章正文 |
|
|||||
| 交税早就有 50年前对付逃税有一套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1 | |||||
| 王海波 邹侨尉 李先生向记者展示50年前的旧租簿。时报记者郑启文摄 南方网讯 50年前,广州市税务局就已开始对出租屋征收房产税了!近日,广州市民李先生偶然从箱底发现其父留下的两本交纳房租的租簿,详细记载了其父从1951年至1954年租屋时如何交纳租金、税务局如何收取房产税。 房租多少看交租当日米价 记者注意到两本租簿已比较破旧,一本已失去了封面,另一本封面上的字迹依稀可辨,写着“广州市统一租簿(乙本)”。原来,租簿分为甲、乙本,甲本由业主保管,乙本由承租人保管。 从这两本租簿上可以看出,房屋租金按月交纳,每月租金为“交租金当日85市斤上齐眉米的价钱”。也就是说,每月房租多少要看当日米价而定,而且是以当日上等齐眉米(大米的一种)为准。以李先生家为例,20多平方米的狭小空间,1951年12月的房屋租金为11万元(注:当时的1万元相当于现在的1元)。 至于房租为何要用米价来衡量,主要是解放前沿袭下来的习惯。据悉,在解放前由于时局动荡不安、物价不稳。一旦物价飞涨,业主可就吃大亏了。业主为了防止物价飞涨带来损失,就把当时关系国计民生的头号物资———大米的价格作为房租的参照物,不可谓不精明。 出租屋交税原来早已有之 李先生的两本租簿所透出来的信息中最重要的是,出租屋在当时就要交纳房产税。记者在租簿中看到许多纸张上都贴满了“印花税”,即上世纪50年代的纳税发票。印花税票大小形同现在的邮票,上面印着固定金额如20元、1000元、1万元等。在税票上还加盖有“广州市税务局第五分局”字样。记者还在租簿内的《广州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中看到,当时政府已经规定出租房屋要交纳1%的房产税。 但是有一个问题令人难以理解,交纳房产税应该是业主的事情,税票也应由业主保存。而李先生的父亲作为承租人保管的是租簿的乙本,乙本上为何会贴有税票呢?记者经过仔细研读发现,在租簿内《广州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出租的房屋应交纳税金,由房屋承租人代产权所有人交纳。交纳的税金可以抵扣数额相等的房租。承租人向税务局交纳税金后,税务局必须将部分税票贴在承租人保管的租簿乙本上,另一部分贴在业主保管的租簿甲本上,以作为承租人已交纳租金和代为交纳税金的依据。 50年前对付偷逃税有一套 50年前的《广州市房屋租赁暂行办法》还规定,如果承租人不代为交纳税金,一旦发现,不仅对业主进行处罚,还将对承租人进行罚款。如此看来,该《办法》对出租屋偷逃税的现象已有了防范措施。因为该办法规定交纳房产税必须由承租人代为交纳,而不是由业主自己交纳。一般而言,承租人一旦与业主签定租赁合同,每月应交多少租金是已定的,不管承租人交不交税金,承租人所出的钱都是一样。也就是说,逃税对承租人没有什么好处。而如果承租人与业主串通起来帮业主偷逃税款,一旦被查获,承租人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该《办法》从制度上有效地避免了出租屋业主偷逃税款,在今天还有借鉴意义。 |
|||||
|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版权所有:长沙税务培训中心 未经允许 不得复制、镜像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路324号 制作开发:长沙税务培训中心网络教育部 邮政编码:4101161 联系电话:0731-2648233 传真号码:0731-2648347 建议使用 IE 5.5 以上 1024*768分辨率浏览 湘ICP备040229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