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中国税务教育网 >> 社区中心 >> 史海勾沉 >> 文章正文 |
|
|||||
| 乾隆晚年反对捐纳授官 | |||||
| 作者:伏杰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3 | |||||
| 捐是古代赋税的一种,指在正税之外个人“自愿”向政府捐献的财物。它始于秦汉时期,起初只是收入较少的杂税。到清朝发展至高峰期,成为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清朝的税捐分为有偿捐献的“捐纳”和无偿捐献的“捐输”。顺治初年,为解决军费的严重不足,规定捐纳者捐献一定数量的银钱或实物,政府可免其考试,直接给予贡生或监生(国子监学生)的资格。当时生员(考入府、州、县学校的学生)纳米300石,准许作为监生,到官办最高学府读书。康熙初年规定,生员捐银200两或捐米600石,可作为监生,到国子监学习。此后,这一捐纳政策渐趋固定,故被称为“捐监”或“常捐”。康熙时,为平定三藩之乱又开设临时性的捐纳“事例捐”,“事例捐”按照捐献数额实授官职,京官可授郎中(五品)以下,外官可授道台(四品)以下官职,所以每逢开捐,捐者众多,数额巨大,故又称为“大捐”。 “捐输”则不要政府给予直接回报,主要是政府劝谕乡绅士民捐输粮食,充实仓储。乾隆初年,浙江省规定:捐谷10石以上者,州县给红花,鼓乐导送;30石以上者,州县给匾;150石以上者,总督、巡抚给匾。 乾隆年间,每年仅捐的收入就达300余万两白银,乾隆十九年达556万两,占当年户部税收收入的39%。乾隆晚年谈到捐纳问题时,对“捐监”基本持肯定态度。而对捐纳授官表示反对,“捐纳事例一开,必致正途滞积,朕实深知其无益。”并痛下严旨,以后不得再捐纳授官,要求子孙永遵不变。然而,由于其后财政状况不断恶化,这道谕旨成为一纸空文。嘉庆九年(公元1804年),捐纳收入达1083万余两白银,占当年户部税收的78%,成为清朝税收的大宗。 |
|||||
| 文章录入:wzl 责任编辑:wzl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版权所有:长沙税务培训中心 未经允许 不得复制、镜像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路324号 制作开发:长沙税务培训中心 网络教育部 邮政编码:410116 联系电话:0731-2648199 2648233 2648348 传真号码:0731-2648347 建议使用 IE 5.5 以上 1024*768分辨率浏览 湘ICP备0402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