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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专题          【字体:
《行政许可法》专题
作者: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1

《行政许可法》专题

新闻背景:行政许可法出台的前前后后

新闻来源:新华网

 行政许可法作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从立法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始终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并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由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国务院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许可制度。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许可法草案。

草案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2年7月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2年8月23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对草案进行审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分关注行政许可立法,并再次将行政许可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连续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负责,踊跃发表意见。仅在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上,根据常委会委员的意见,草案就作了8个方面、40多处修改。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这部法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上午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法律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全文约1.1万字,共8章83条,分为总则、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制定本法是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许可法: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听取各方意见

很多行政审批事项都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法律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行政许可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将受惩处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行政许可,该怎么处理?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依照有关条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行政许可法:强令培训 指定教材 法律向资格考试中两种牟利行为说""

参加资格考试时,考生常常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的"冤枉钱"。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向借资格考试牟利的这两种行为说"",规定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法律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实施这一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有关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效制止当前有些部门和个人通过举办此类考前培训和出版指定教材而谋取利益的行为,有利于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法:法律严禁违法转让行政许可

在我国,倒买倒卖行政审批批文的现象曾一度呈现泛滥之势。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向这一行为说"",明确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将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本来未就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在审议这部法律的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行政许可法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因此,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只有特定事项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但必须由法律、法规对这种转让作出明确规定,比如通过出让许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法律规定被许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转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如果对行政许可转让不加严格限制,会给倒买倒卖许可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可乘之机,造成经济、社会秩序混乱。

行政许可法:变更、撤销行政许可 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须补偿

只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否则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必须负责补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许可法: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部门规章能否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制定中的热门话题之一。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据介绍,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也未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务院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决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经过认真研究的,主要的考虑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至于各部门已经发布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决定予以确认。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应遵循便民原则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行政许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目前,一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较少考虑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是否方便,申请人常常需要跑多个部门、往返多次,被形象地称为"跑断了脚、磨破了嘴"

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使这部法律充满了"亲民"色彩。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这部法律的便民原则还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色。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完)

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不能"一拖了事"

三年办不下一个企业的批文,为盖一个章跑断腿,目前个别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审批的过程中,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让当事人感到十分无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从方便老百姓办事的角度考虑,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同时规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有关条款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有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按照这一法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不得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保护伞"

你的产品想进来,我设门槛拦住你,个别地区曾以政府规章或决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在本地销售。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禁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在制定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一些委员建议,应取消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比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省级政府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当出现地方性的特殊问题时,需要立即采取行政许可措施进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又来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省级政府规章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但是,对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必要的限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

行政许可法:仅六类事项可设定行政许可

办一个企业,搞一个工程,动辄需要几十个甚至数百个公章,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给普通百姓带来诸多烦恼。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这六类事项分别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这一法律还规定,如果上述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背景常识

  《行政许可法》常识

  制定《行政许可法》的背景及主要问题

  专家答疑

  权威人士答行政许可法八问

  各界评论

  《行政许可法》的治道变革意义

  《行政许可法》立法与实施思考

  行政机关"自我革命" 行政许可法将带来八大变化

  人民日报评论:改革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举措

财政部: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必须依法设立

中经网(www.cei.gov.cn) 2004-02-02 08:53

  本报北京2月1日讯记者李建兴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收费行为,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省级财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做好现有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知》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中央部门和单位申请设立行政许可收

费项目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否则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或审批。省

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审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外,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一律不得

批准收费;凡是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依法

审批的行政许可收费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的票据,行政许可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并与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利益实行彻底脱钩。行政机关实施行

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行政机关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

以核拨。

来源:《人民日报》

行政许可法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行政许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行政许可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相对人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C、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出国申请进行批准也是行政许可

  D、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也是行政许可

  2、有义务建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的行政机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C、较大市以上人民政府 D、省级人民政府

  3、下列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是:

  A、持枪许可 B、土地使用许可

  C、律师执业许可 D、企业经营许可

   4、卫生许可的基本功能应该是:

  A、配置资源 B、提供证明

  C、保障安全 D、干预市场运行

   5、关于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规章制定权的机关就有权设定行政许可

  B、规章可以设定前置性行政许可

  C、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D、国家部委可以设定资格、资质类许可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行政许可法的目的是:

  A、规范行政许可 B、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C、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D、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行政许可行为的特征是:

  A、具体行政行为 B、外部行政行为

  C、依职权行为 D、双方行政行为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A、合法原则 B、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C、信赖保护原则 D、平等互利原则

  4、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 的以外,都应当公开。

  A、涉及商业秘密 B、涉及国家秘密

  C、涉及许可理由 D、涉及许可事项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

  A、陈述、申辩权 B、申请行政复议权

  C、提起行政诉讼权 D、检举、控告权

  三、是非题

  1、行政许可法中所称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是完全一样的概念。

  2、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未经公布,不能成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3、便民和高效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一项基本要求。

  4、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没有补偿的义务。

  5、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转让的以外,都可以转让。

  附件:关于在本市国家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培训的通知

 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一种赋权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是取得行政机关所控制的"资源"的权利。行政许可法使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审批,法人、自然人在获得政府许可得以公正、透明,约束行政机关依法审批。

    20008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一百五十一票赞成、零票反对、一票弃权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这是具有开创性的立法,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它的出台有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有力地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与国外规则接轨,方便当事人,方便群众,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从根源上和制度上杜绝暗箱操作和钱权交易,清除在审批中存在的腐败现象。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可防止审批混乱、多头审批的现象。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法律特别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于租赁行业来说,应该是一个福音,因为行政许可法将改变目前租赁行业准入多头审批、多头管理的现象。

    WTO200多条规则只有几条是针对企业,其他全是针对政府的。为了和国际接轨,入世以后政府职能将按照WTO规则做重大改变,既:由过去的大政府小社会改为将来的小政府大社会。对于众多审批事项主要依靠市场进行调节,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既要亲民,又要防腐败。国家新领导班子上台不久就推出行政许可法说明国家体制进入迫切需要改革的新阶段。

  其中有所为的就是: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六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如制造炸药等。二、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如经营餐馆等。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其中有所不为的就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2003年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

有关价格条款汇编

2003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颁布和修订了法律10部,国务院制定发布了行政法规、通知、决定、命令等60余部。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中的相关价格政策,更好地开展价格工作,现将200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中有关价格的条款汇编如下: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有关价格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颁布日期:20031028

实施日期:200451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颁布日期:2003827

实施日期:200471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颁布日期:2003628

实施日期:2003101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颁布日期:2003628

实施日期:200411

第十八条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施。

    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颁布日期:2003628

实施日期:200411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颁布日期:20021228

实施日期:200391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颁布日期:20021228

实施日期:200331

第三十三条  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七十条  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颁布日期:20021228

实施日期:200331

第三十九条  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通知、决定、命令等文件中有关价格政策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31124

实施日期:200421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颁布日期:200393

实施日期:2003111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可机构受理认可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第六十九条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

    (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

(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200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