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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 |||||
| 作者:(人事部… 文章来源:(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印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0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晋 职 第五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 第六条 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谦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 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章 降 职 第十三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 第十四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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