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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理论》专家讲义二         ★★★★ 【字体:
《税收理论》专家讲义二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5

1 税收的概念

1.1                  税收的本质

税收是一个人们十分熟悉的古老的经济范畴,从它产生发展到如今,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了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当今世界各国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形式,其占各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都在60%-90%之间。因此,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税收无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公民来说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1.1.1       对税收概念的几种表述

“税收”产生以后,人类社会经历了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重大历史变迁,古今中外的政治家、史学家、经济学家们一直在探索税收的奥妙,但直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以后,才逐步形成一个比较科学的认识。

一、西方经济学者对税收的定义

税收历来是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中的一个最为敏感的问题。对税收的定义,虽然观点不同,表述各异,但多是归集前人的论点,互有补充修正。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经济目标,按预定的标准进行的非惩罚性的、强制的从私人部门向公有部门的资源转移。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论点有:

㈠最早回答什么是税收的经济学家是18世纪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1776年,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指出:“公共资本和土地,即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项大收入源泉,既不宜用以支付也不够支付一个大的文明国家的必要费用,那么,这必要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决于这种或那种税收,换言之,人民必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的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1]

1832年,德国财政学家海因里希#劳(Ran)在其著作《财政学》中,从国家课征的角度指出:“税收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义务,按照一般的标准,向市民的课征。”

1895年,美国财政学家塞里格曼在《租税各论》中指出:“赋税是政府对于人民的一种强制征收,用以支付谋取公共利益的费用,其中并不包含是否给予特种利益的关系。”

㈣莱#M#梭墨菲尔德在《税收导论》中提出税收的定义:“捐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社会经济目的,不考虑纳税者特殊利益,按照预定的标准所进行的非惩罚性的,但是有强制性的,从私有部门到公有部门的资源转移。”

英国的《新大英百科全书》给税收作了如下定义:“在现代经济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税收是强制的和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对政府的收入的捐献,用以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并不表明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税收是无偿的,它不是通过交换来取得。这一点与政府的其他收入大不相同,如出售公共财产或发行公债等等。税收总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个纳税人在不受任何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义务。”

美国《现代经济学词典》给税收下的定义是:“税收的作用在于应付政府开支的需要而筹集稳定的财政资金。税收具有强制性,它可以直接向居民或公司征收。“税收是居民个人、公共机构和团体向政府强制转让的货币(偶尔也采取实物或劳务的形式)。它征收的对象是财产、收入或资本收益,也可以来自附加价格或大宗的畅销货”。

国外学者对税收概念的阐述虽有差别,但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税收的本质特征:

·         税收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所进行的一种强制征收。

·         税收是国家对私人经济财物的一种无偿征收。

·         征税的主体是国家,但这种权利必须有法律予以保证。

 

 

二、我国学术界对税收定义的认识

我国学者对税收定义的认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的。在新中国建立以前,一般把税收认为是国家赋予人民之强制负担。新中国建立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财税理论研究也逐步深入,尽管认识上不尽一致,但对税收定义的理解逐步加深,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预定标准,无偿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第二类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

第三类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社会经济目标,按预定的标准对私人部门进行的非惩罚性和强制性的征收;是将资源的一部分从私人部门转移到公共部门。

上述三类观点中,第一类观点突出了国家分配,第二类观点突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第三类观点把税收的范围限定在对私人部门的征收,均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1.1.2              税收的本质

税收的定义是对税收本质属性的概括,由此,我们可以对税收的本质做如下描述:税收是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地、无偿地、定量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它体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以法律为准绳结成的特殊分配关系。

对税收本质的理解,应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含义: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国家的存在并履行其职能,都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为了满足国家一般社会公共需要,税收、公债、官产收入、财政发行、国有企业利润上缴等多种形式都曾经被政府采用以取得必要的物质资财,但这些财政收入形式中,产生最早、运用最普遍、筹集财政资金最有效的形式首推税收,税收始终是各国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

 

二、政府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可以凭借两种权力来取得财政收入,即财产权力和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与财产权力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强制的,它的行使不必经过被执行者的同意,而财产权力的行使则是建立在自愿、有偿基础上。税收分配可以超越所有制形式,向单位和个人征收实物和货币,因此,税收分配的结果必然使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由经济单位和个人转为政府所有。

 

三、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的需求

税收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收入形式和分配活动。在税收分配活动中,政府是征税主体,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主体,两者并非处于一种完全平等的地位,而是一种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是一种强制性缴纳关系。

 

四、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来进行

政府为行使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强制地向经济单位和个人征税以取得财政收入,但这种收入的取得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之内进行,征税主体既不可多征,纳税主体也不可少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税法来规范、约束和调整。税收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才能使统治阶级各个成员在利益上得到统一,并通过政府使每个纳税人接受。

 

1.2  税收的特征

税收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大特征,称为税收的“三性”。

 

1.2.1       税收的形式特征

税收的“三性”是指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形式特征,不同时具备“三性”的财政收入就不成其为税收。

一、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的是征税凭借政府的公共权力,通常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

税收的强制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㈠税收的强制性来自于政府公共权力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税收作为一种财政范畴的前提条件,也是政府满足公共需要的必要保证

㈡税收的强制性与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直接关系。征税以国家承认社会产品最初归属于不同所有者为前提,又是以否定不同所有者对社会产品占有的不可侵犯性为结果。税收的强制性也可称为非自愿性。税收之所以不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愿缴纳,而是强制缴纳,是因为它并不是凭借财产权力建立的经济关系,因而它便不具有财产权力经济关系的自愿、有偿特点。

㈢税收的强制性必须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和约束。税收是一种典型的依法分配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了防止税收强制性的滥用,就需要国家制定科学、公正、规范的法律制度,把国家的征税权力与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纳入法律的轨道,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制性就是法律的制约性。

 

二、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指的是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与国家债务所具有的偿还性是不同的。但也必须指出,税收无偿性是相对的。因为针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是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的。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考察,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实际上政府从社会取得的一切税款都会通过财政支出的安排直接或间接地返还给社会,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但这种返还决不是对每个纳税人所缴税款的等价补偿,而是从社会公共需要出发集中统一支配使用。

 

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指的是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比例或数额,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税。一般说来,纳税人只要取得了税法规定的收入,发生了应税的行为,拥有了应税财产,就必须按规定标准纳税,不得违反。同样,政府也只能按预定标准征税,不得随意更改。

当然,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一定,永不更改。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课税标准的改动是必然的,只有这样才能使税收制度更为科学合理。所以,税收的固定性实质上是指征税有一定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税收的上述三个形式特征,是税收内在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标志,它反映了一切税收的共性。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也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分配的核心特征,强制性和固定性是对无偿性的保证和约束。

1.2.2              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区别

一、税收与国家信用的区别

国家信用是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通过发行公债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税收相比,发行公债必须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并支付利息,不具有无偿性。而且,税收是国家依照税法规定,依率计征,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均衡,而发行公债,债权人必须自愿,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必须平等互利,必要时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当然不可能像税收那样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

 

二、税收与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区别

利润上缴是国家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提取国有企业利润收益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与利润上缴虽然都是国家参与企业纯收入分配的形式,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税收分配是以国家公共权力为依托,以国家法律为后盾,适用于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同时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而利润上缴只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下,其强制性相对较弱,其有偿性和灵活性比较明显。

 

三、税收与政府性收费的区别

政府性收费是政府机关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或是批准使用国家的某些权利等而收取的报酬或经济补偿,目前大体有以下几种:

·         规费。指政府机关向公民提供特定服务,而向受益人收取的费用,如牌照工本费、手续费等。

·         事业收费。指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为公民提供公益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如医药费、学杂费等。

·         国有资源和财产的使用权转让收费,如林木采伐费、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等。

上述政府性收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但“费”于税两者也是有区别的:税是无偿的、固定的,一般由税务部门集中征收,国家统筹使用,而费的基本特征是有偿的,收费的标准随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数量有一定的灵活性,而且一般由提供服务的政府机关实行定向收费、专款专用。

 

四、税收与罚没收入的区别

罚没收入是对违章、违规行为实施的一种经济处罚,罚没收入比税收具有更明显的强制性和无偿性,是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税收相比,罚没收入缺乏固定性,具有定向性、一次性的特征,对取得财政收入缺乏稳定可靠的保证。

 

五、税收与财政发行的区别

财政发行是国家利用货币发行权,以弥补财政赤字为目的而增加货币发行、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与财政发行同样具有明显的区别:税收对现有社会产品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不改变社会产品的价值总量,而财政发行必然会使被分配的名义价值量发生虚增;税收和财政发行都会引起商品物价的变动,但税收对物价的影响是局部和结构性的,而财政发行对物价的影响则是全局的、普遍性的,由于增发的货币没有相应的社会产品作基础,容易出现盲目膨胀的趋势,其结果必然是导致货币贬值、物价上涨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紊乱。

 

1.3  税收的起源和发展

税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国家、剩余产品和私有制产生以后所出现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只有了解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和引起这一历史过程的根本原因,找出税收与这些原因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把握税收的发展变化规律,深刻地认识税收的本质,才能系统地研究现代税收的各种问题。

 

1.3.1       税收产生的前提条件

税收产生以后经历了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必然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共同客观前提和条件。排除具体社会经济过程中的各种复杂因素,作一种抽象的概括,税收的产生和存在是由经常性的社会公共需要、广泛性的剩余产品生产、独立化的经济利益主体和强制性的社会公共权力共同决定的。

—、社会公共需要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条件

社会公共需要,作为一种社会客观需要,它的物质内容表现为社会公共设施和社会公共消费。社会公共需要具有不同于生产消费和生产者个人消费的两个特点:一是受益的共享性,亦称受益的非排他性;二是受益的外部性。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公共需要对受益者来说,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的方法来解决,也决定了满足公共需要的分配必须由社会公共权力机构来执行,而不可能由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生产者自己进行分配。税收就是为满足经常化的社会公共需要筹集费用的最强有力的分配手段。

从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看,早在原始社会中期就已经存在社会公共需要。但是,由于受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在原始社会中,这种公共需要还不可能从当时的社会总需要中分离出来。从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也不需要,并且也不可能从满足社会总需要中独立出来。因而,在氏族社会中也就不可能产生和存在税收这种分配形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公共需要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数量上具有稳定性,使社会公共需要成为经常性的需要。在这个时候,社会公共需要才能从社会总需要中独立出来,与此相适应,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税收分配形式才能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般形式中独立出来而存在。

应该指出的是,经常化的社会公共需要的存在不一定同时决定税收的存在。经常化的社会公共需要只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个社会前提,并不等于有了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的存在,就有了税收的存在。关键是要看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分配形式来满足经常化的社会公共需要。

 

二、广泛的剩余产品生产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物质条件

税收作为一种特定的分配关系,必须要有被分配的对象物,也就是要有分配的物质来源。剩余产品既是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源泉,是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前提。剩余产品是相对必要产品而言的,是全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总产品扣除补偿经济活动中的物化劳动耗费和活劳动耗费以后的剩余部分。

剩余产品与税收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一是剩余产品是满足国家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如果将税收喻为国家机构及其非生产人员得以生存的胚胎或种子,那么,剩余产品便是母体或土壤。没有剩余产品,就不会有国家,因而也就不会产生国家征税的需要。二是剩余产品构成税收分配的物质来源。从数量规定上看,社会总产品中用于补偿生产过程中物质耗费部分和活劳动的耗费部分,都不能作为税收分配的物质来源。否则,社会简单再生产便不能维持,必然会阻碍和破坏社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税收分配的物质来源只能是剩余产品。

剩余产品出现,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为水平低下,劳动生产率很低,人们的劳动物品基本上是用于自身生存需要。即使在部落内部,也不可能设想一个成员违背平均分配原则而多占有他人的必要产品。根据库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的论述,剩余产品大约是在野蛮时代的中期出现的,那时人类比较普遍地使用弓箭和陶器,人们获得生活资料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社会生产力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公社成员的劳动除了维持自己的必需的生活需要之外有了剩余产品。

剩余产品成为税收产生和存在的重要条件,在于其必须具有社会范围的广泛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数量上的稳定性。税收是以满足经常化、普遍化的公共需要为目的的,就要求税收分配的物质来源剩余产品必须是经常性和广泛性的。没有剩余产品在社会范围的广泛性、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在数量上的稳定性,税收的物质前提就不存在,从而也不可能产生和存在税收。从根本上讲,剩余产品要达到广泛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必然以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为前提。人类社会进入奴隶社会以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剩余产品达到了具有广泛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程度,从而在奴隶社会便产生和存在了税收。

 

三、财产私有制度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经济条件

生产资料和社会产品私人占有的财产私有制度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经济条件。因为,只有出现私有财产制度以后,才会产生私有财产权利与国家公共需要的对立。国家只有通过强制性的税收进行课征,才能将属于私人占有的剩余产品的一部分转化为由国家支配,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在东方社会的小亚细亚生产方式下,实行土地王有制,土地不是私有而是国家直接占有,就会派生出带有租税双重性质的贡赋等。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必然要和土地发生直接联系,当然就不存在需要利用税收来取得收入的问题。随着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土地连同其生产物归私人占有,逐渐破坏了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经济利益的独立化就逐渐占了优势。经济利益独立化使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为维持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分离为两部分:一是内部条件,即生产过程直接消耗的生产要素,包括生产工具、劳动力以及劳动对象,内部条件的耗用具有排他性,只能靠内部分配和市场买卖来解决;二是外部条件,即社会成员和各经济组织共同享用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外部条件具有共享性,只能凭借强制性的公共权力并按事先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形式和手段就成为税收,只有税收才是解决社会公共需要与私人占有或独立的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的最恰当的形式。

如果经济组织或社会成员的利益非独立化,即他们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不具有排他性,而具有共享性,满足其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与社会公共需要混合在一起,就没有必要存在为满足公共需要而进行分配的税收。因此,财产私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独立化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决定性条件之一。

 

四、国家公共权力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政治条件

任何社会制度下的税收都是凭借国家化的社会公共权力,任何征税权的行使都是以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为后盾的。而强制性的社会公共权力是由具有政治权力的国家来代表的。

国家是在旧氏族制度内部阶级对立中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和氏族制度的区别,最重要的就在于特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和氏族机关的权力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国家权力是实行阶级统治的强制手段。尽管国家在很多情况下是由氏族机关蜕变而来的,尽管氏族机关形式上也有和国家权力机关某些类似之处,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在氏族制度下,虽然已经存在一定的公共需要,也有公共权力的萌芽,例如部落间的联盟,共同治水,共同防御其他部落的侵扰,也有一些公共事务的耗费。但是,都由各家族自愿承担和分摊的。氏族机关的权力是靠氏族成员自由的、自愿的遵守来维护,而国家权力则要靠法律的强制手段来维护。正是因为原始公社的公共权力机关没有强制手段,所以在国家产生以前,尽管已经存在公共需要和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但是还不具备产生税收的条件。

国家的形成,使作为阶级压迫的政治权力与一般的公共权力结合在一起形成国家化的社会公共权力。国家化的公共权力有一整套强制机关,包括警察、监狱、法庭、军队等。这种国家化的公共权力的存在,就为税收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最后的决定性条件。

一方面,社会公共权力的存在使税收成为必要。国家履行专政及公共职能,形成了以国家为主体的集中性、经常性的公共需要,这种需要要求有固定性特征的税收分配形式予以满足。作为非生产性的政权机构,既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也不从事物质产品生产,需要有无偿性特征的税收直接占有和支配一定的社会产品。因此,只有国家化的公共权力出现,才可能有征税的需要。也正是“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

另一方面,社会公共权力也为税收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可能的条件。公共权力和强制性的征税权是相互联系的。公共权力靠征税权取得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而征税权的实施又是以各种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为后盾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官吏既然掌握着公共权力和征税权,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凌驾于社会之上。”

 

1.3.2              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

非洲尼罗河流域是世界文明的一个发源地,早在公元前4000年,随着社会贫富的分化和阶级矛盾的发展,埃及逐渐由民族部落转化为奴隶制国家,进入了古王国时期。埃及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名义上属于专制君主法老,公社农民使用土地则要通过公社及州的管理机构向法老缴纳租税和为国家服役。以后随着私有财产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古老的农村公社进一步遭到破坏,农民丧失土地,穷人沦为债务奴隶。据载公元前8世纪后半期,埃及第24王朝法老勃克霍里斯为了保持纳税和服役的自由民数量,曾下令禁止将无力还债的埃及人变为奴隶。

在西亚,另一个世界文明的发源地西河流域,在公元前3000多年乌鲁克文比和捷姆迭特、那包文比时期,随着阶级的产生和阶级矛盾的发展,在巴比伦尼亚地区就先后出现了十几个城市国家,称为苏美乐城邦。在苏美乐城邦经济中,神庙大经济占主要地位,占有了城邦中可灌溉土地的1/41/2,除了神庙所有土地外,其余为农村村社土地,分配给各家族,可以买卖,村社农民则须向国家纳税、服路役(修建宫殿、寺庙和水利工程)

在古代希腊,公元前86世纪希腊奴隶制的城邦逐渐形成。氏族内部发生了明显的阶级分化,出现了贵族与平民,原来建立在氏族部落组织基础上的农村公社或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逐渐被分割成私有财产。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把公民按照他们的地产和收入分为4个阶级:500300150袋谷物为前三个阶级最低限度的收入额,只有他们才能担任一切官职。地产少于上述数目或完全没有地产的人则不能担任官职。这样,随着氏族制度的消失,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在雅典不仅出现了按土地收获量缴纳的

土地税,而且还凭借海上霸权向海上同盟国取得贡金.

在古罗马,从“王政”时代起,就开始了从氏族制度向国家的过渡时期。“王政”时代的罗马,由于铁器工具的普遍使用,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发展,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商品交换也有了初步发展,财富积累不断增加,家长制的家庭逐渐从氏族中分化出来,某些富有家庭利用自己的权势,侵占公有土地和属于氏族的其它财物,并且开始占有和使用奴隶,久之他们便成为氏族贵,贫困破产的家族沦为“被保护人”。同时,出现了另一阶层——平民,他们是属于三百氏族以外的罗马居民,他们虽有人身自由,但无氏族成员的权利,特别是无权分得“公地”,但要给城市公社纳税与服兵役。公元前6世纪时,罗马平民的人数已超过贵族,罗马的工商业多由平民经营,税收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平民,而且据说在罗马“王政”后期,伊达拉里亚人统治时期就有了赋税制度。

1.3.3              我国税收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税收的产生

我国古代税收起源于古代的田赋制度。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实行“井田制”的土地制度,在“井田制”下,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君所有,但又并非由君主直接经营,而是大部分赐给诸侯作为他们的俸禄,诸侯们要从这些“公田”的收获物中拿出一部分以“贡”的形式缴纳给国君作为财政收入。

到了商代,在“井田制”的基础上,实行“助”,即“借民力而耕之”,助耕公田上的收获物要上缴给国家,成为国王的租税收入。

到了周代,土地课征制度改为“彻”法,即在原井田内打通公田和私田的界限,将全部土地分给平民耕种,收取农产品后,提取(“彻”)一定的数额交给王室。

“贡”、“助”、“彻”等形式在一定意义上说,已经含有税收的某些特征,可以说是我国税收的雏形。

到了春秋时代,我国奴隶社会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生产力进一步得到发展,私田迅速发展,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开始瓦解。公元前594年,鲁国宣布实行“初税亩”,即不论公田和私田,一律按田亩课征田赋。初税亩的历史意义在于: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表明我国税收脱离租税不分的雏形阶段,一种新的、适合封建生产关系需要的国家赋税制度开始形成。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一)   封建社会税收

以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为标志,中国社会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以土地面积为依据定量征税,也标志着税收由雏形阶段向成熟阶段过渡。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税收也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的发展过程,但从课税对象看,主要是土地和人丁,即对耕地征收的土地税(如田赋)和对人丁征收的人头税(如口赋)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主要税收。直到清代初期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摊入地亩合并征收,完成了赋役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

我国封建社会除了上述按土地和人丁课征的赋税外,伴随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被称为杂税的各种工商税收也日益增多,如盐税、牙税等,但税额在税收总额中还不占主要地位。

 

(二)   半封建、半殖民地旧中国税收

这一时期税收的主要特征:

首先,税负沉重,不断加重旧税,最显著体现在田赋和盐税上;开征新税,以关税和厘金最显著。

其次,国家部分征税权力和税款支配权力丧失。这一时期,帝国主义强制清政府以税收作为赔款的担保,使中国关税由自主独立变成“协定关税“,并进而夺取中国海关的行政管理权和关税的支配权。

 

(三)   社会主义国家税收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税收有了新的特点:

1.       税收、利润分配、收费等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但以税收作为主要的分配手段和财政收入形式;

2.       税种较多,征税对象以流转额、所得额为主,财产、资源和特定目的为辅;

3.       税收主要来源于工业和第三产业,农业税收入较少;

4.       税收优惠较多,偷逃税也比较普遍;

5.       税收法制化管理正逐步加强。


 



[1]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册),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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