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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理论》专家讲义九         ★★★★ 【字体:
《税收理论》专家讲义九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5

8 税收制度的概念与发展

税收制度是税务部门的工作章程和法律依据,同时,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都是由税收制度加以规范的,税收制度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税收职能完成的质量。

8.1          税收制度的概念与分类

8.1.1                                      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一般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制是指各种税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现的是税收的征纳关系;广义的税制指包括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及国家机关之间因税收管理发生的各种关系。对税收制度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认识:

一、  税收制度是税收本质的体现

税收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社会剩余产品进行分配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凭借的国家的政治权利,税收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加以确定的,因此,从税种开征到变更直到废止,都需要经过专门的立法部门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开征、停征、变更、废止税收制度,也不得任意制定与税法相抵触的文件、规章。任何人违背税法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本质又在于税收所体现出来的特定的分配关系,通过课税,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资源配置产生了变化。而税收制度通过设计税类、设置税种、规定税率、划定计税范围等一系列的活动,是国家和微观经济主体的分配关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使税收的本质以具体的形式体现出来。

二、  税收制度是税收职能实现的保障

税收职能是税收的内在固有的职责和功能,要使税收职能成为现实,就必须依赖具体的税收制度。税收的调节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实现,也同样需要税收制度的保障。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对征纳税款的具体环节要素进行明确的规定,才能够满足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需要,保证税收职能和税收作用的实现。

三、  税收制度是征纳双方的依据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关于税收的法规和制度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和纳税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依据。税收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征什么税、对谁征、征多少、何时征。征纳双方都应依照税收制度行事,纳税人应根据税制规定缴纳税收,不偷税逃税漏税;同时征纳机关也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的征收税收。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8.1.2                                      税收制度的分类

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均采用复合税制,税收体系由许多税种构成,各税种之间既存在联系又有差别,要想建立科学完善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管理和进行科学研究,就有必要根据税种的特征进行恰当的分类。以下是常见的几种税制分类方式:

一、              根据征税对象划分,

根据征税对象划分,可以分成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税类。

(一)       流转税

流转税是指以商品交换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计征流转税的前提条件是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其计税依据是商品销售额、增值额、营业收入等。流转税是各国的主体税种,在税收总额中占较大比例。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等。

(二)       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它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在我国目前开征的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三)       财产税

财产税是指以各种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它主要对某些财产发挥调节作用。我国开征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和准备开征的遗产税。

(四)       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开发和利用国家自然资源而取得级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目的在于对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进行适当调节,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主要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       行为税

行为税是指对某些特定的经济行为开征的税收。所谓特定行为,是国家出于财政目的或限制目的而特定选择的经济行为和非经济行为。目前我国的行为税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等。

 

二、              根据征收实体划分

根据税收的征收实体划分可以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两大类。

实物税是指以实物(如棉花、粮食等)作为征税实体的税收,如我国1985年以前征收的农业税;货币税是指以货币形式(如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作为征税实体的税收,如现行的各类税收。

 

三、              根据征收方法划分

根据征收方法划分可以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两大类。

定率税是指国家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税率,依率征收的税收;配赋税是指国家事先规定某种税应征的总额,然后再依一定的标准进行层层分摊,最后落实到每一个纳税人应纳税额。正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税制都是采用定率税,实行严肃规范的税收制度,配赋税只有在非常时期时无法按照正常的程序计征时才采用,如发生战争时。

 

四、              根据计量标准划分

根据计征的计量标准划分,可以分成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如目前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等;从量税则是指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或体积为计税依据的税收,如目前征收的资源税等。

从价和从量各有特点,从价税税额能够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税额随商品价格变化而变化,从而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关,有利于税收的稳定和增长,因此,大部分的税收中都采用这一计税方法;从量税具有计税简便的特点,但税收负担和财政收入不能随价格高低而增减,因而税收负担不尽合理。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同时采用了从价税和从量税,但是以从价税为主。

 

五、              根据税收和价格关系划分

根据税收和价格关系分类,可以分成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类。

价内税是指税款构成商品或劳务价格组成部分,在计算税收时必须以含税价为计税依据。价外税是指税款作为商品或劳务价格以外的附加,在计算税收时必须以不含税价为计税依据。

价内税主要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运用计划价格的产物,由于价格以定,国家就能通过调整价格内税收的比例来调控经济。价外税主要存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此时商品的价格由价值决定并受供求关系影响,国家征税只能附加到价格上,通过商品的销售实现税收,同时对商品的销售产生影响,从而调控经济。许多国家大多采用价外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税制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流转税开始向价外税发展。

 

六、              根据税负能否转嫁划分

根据税收负担是否能够转嫁,可以分成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各种税收,纳税人就是负税人。通常人们将所得税和财产税划为直接税,这类税又称对人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各种税收,因此,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最终负担税收的人可能是消费者、生产者或者是纳税人本身。间接税主要包括流转税类,又称对物税。

 

七、              根据税收管理权限划分

根据税收的管理权限和使用权限分类,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是指中央管辖课征并支配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税是指由地方管辖课征并支配的税种,主要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牧业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享有并按照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主要包括:

(一)   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二)   营业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三)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分享比例是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另定。

(四)   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另定。

(五)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作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对地方政府。

(六)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七)   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8.2          税收制度的发展

税收制度的发展是指构成税制的各个税种的演变及主体税种的交替变更的历史过程,随着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社会性质不同,税收制度也就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概括起来,税收制度大致经历了由简单的直接税制到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直到现在的直接税为主的税制或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

一、              早期西方税制

最早的直接税制比较简单粗糙,税收产生之后对于人和财产的直接课征可以说是典型的直接税,例如人头税、户税、车马税等等。早期的直接税以征税对象的某些外部标准规定税额,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支付能力,也不存在任何扣除,因此,早期的直接税是极不公平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变迁,这种直接税逐渐被更加科学的形式所替代,现代的直接税中的对人课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物课税则主要是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予税。

早期的间接税也是非常简单的,课征范围较窄,一般只在有时常活动的地点或对参与交换的产品开征,例如盐税、茶税、市场税等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到了封建社会的晚期,特别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惊人的发展,客观上为间接税的推行提供了条件,关税、消费税、产品税、销售税等税种得以发展,传统的间接税才逐渐演化为现代税收体系。

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和直接税税收体系相比具有税源充裕、课征范围广泛、收入方式灵活具有弹性等优点。它还比直接税更加隐秘,有利于推进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从经济上推进整个社会进步。

 

二、              现代西方税制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流转税与社会生产和消费产生了新的矛盾。首先是流转税扭曲了再分配,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其次,保护性关税的推行阻碍了资金、劳动力和商品的自由流动,激化了各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现代直接税制逐步确立起来。

所得税在最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首次开征。1799年,英法战争,为满足军费需要,英国政府首次开征所得税;1842年,根据1806年所得税法案,经过立法程序,正式将所得税确立为永久性税种;1922年,所得税收入占英国税收收入总额比例达到了45%,二战之后高达47.6%。美国在191310月通过所得税立法,到1922年,所得税收入占美国税收收入总额比例达到65.3%,二战后高达76.9%。日本20世纪初开始推行所得税制度,1922年所得税收入占日本税收收入总额比例达到20.7%,二战后达到50.9%。这一切都表明,现代直接税制度在发达西方国家已经确立。

 

三、              世界税制改革情况

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以大幅度减税为特征的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主要体现在简化所得税税制、削减所得税税率上。例如,美国里根政府将个人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11%-50%的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15%28%两档累进税率;将公司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15%-46%5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15%25%34%三档税率;同时,取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其它西方国家例如德国、法国、英国等也进行了类似改革。到90年代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所得税税制得到简化,所得税税率普遍降低。

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学术界也重新对直接税和间接税进行更大规模和更深层次讨论。西方许多学者指出所得税制度过于强调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具有“非中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所得税的征管复杂,征收成本高。因此,他们提出,应当适当加大间接税的比重,尤其是应该推进增值税的实施。例如,法国自推行增值税以来,其流转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超过50%;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提高了消费税的税率。这样,逐渐又形成了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的局面。

 

8.3          中国税收制度的内容

8.3.1                                      新中国税收制度的产生发展

新中国的税收制度是在1950年确立的,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14种共商税。这一税制基本做到了统一课税、税负公平。此后我国的税制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同需要,税收制度也经过多次的变革,特别是组成税制的各个税种的变化最为显著。

一、              195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1953年开始,我国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开始进入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原有税制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已不相适应,税收税入出现了下降。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我国在1953年对税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正。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       开征商品流通税,即从原来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划分出一部分(如烟、酒、水泥等22种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

(二)       修订货物税和营业税。

(三)       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取消或停征除牲畜交易税以外的其它交易税。

 

二、              1958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1956年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变为基本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原有的税制必须改革,具体内容包括:

(一)       实行工商统一税,将原有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一起征收工商统一税。

(二)       建立工商所得税,把原有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三)       统一全国农业税制。

 

三、              197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

“十年动乱”期间,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税收无用论”在学术界占据了主导地位,1973年进一步的简化了税制:

(一)       合并税种。合并之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二)       简化税目和税率。税目由原来的108个减为44个,税率由原来的141个减为82个。

 

四、              1979-1993年期间的工商税制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被重新确立为工作重点,改革开放的政策得到全面推行。原有的税制在上一次税制改革中被“简化”的支离破碎,根本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经济建设的需要,亟需进行改革和重建。从1979年开始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建立健全流转税制度。陆续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一些地方工商税收取代原来的工商税。

(二)       建立健全所得税制度。陆续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       建立健全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制度。陆续开征和恢复可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盐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奖金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       另外,还陆续开征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的工商税制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重建,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建成了包含有30多个税种的,内外有别的,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它税种相配合的较为完善的税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的加强,增加了税收收入,增强了宏观调控的作用,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8.3.2                                      1994年税制改革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我国在1994年对税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新税制从涉及范围到改革力度都不亚于建国以来历次税制改革,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起到重大作用,成为我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一、新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新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作为经济体制整体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次新税制改革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完善市场机制、明确利益主体为宗旨。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理顺分配关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

在此指导思想下,新税制的确立首先要强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其次要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使税收负担合理分布;再次,新税制要体现统一、公平、和简化三个宗旨,保证国家宏观目标的实现。

(二)新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1994年新税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必须调整税种布局,合理确定税率,理顺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适度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增加财政收入;实行分税制,合理划分中央税种和地方税种,为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创造条件。

2.有利于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差距和地区发展差距的调节作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共同富裕。

3.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通过统一企业所得税和完善流转税,使各类企业之间的税负大体公平,为实现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4.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5.简化、规范税制。取消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税种,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实现税制的简化和高效。

6.进行结构性调整,但保持原有的税负水平。税制改革是利益关系和分配格局的调整,但应既不增加企业总体税负,又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

7.控制税收优惠及减免。规定除税制所列的减免税项目外,不得在执行中随意减税免税。

 

二、新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流转税改革

改革流转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又以规范化的增值税为核心。建立了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的新的流转税课税体系,对“三资”企业停止征收工商统一税,同意实行新的流转税制。

(二)所得税改革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取消原来分别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将其合并为企业所得税;统一了税率、计税办法和企业成本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同时,取消企业税前还贷和以税抵贷的制度,实行税后还贷,建立规范化的亏损弥补和企业还贷制度;明确了减免的审批权限。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取消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统一实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宗旨是: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适当加以调整,调节高收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

(三)其他税种改革、

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如把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以及盐;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开征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等等。

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税种设置由原来的32个简化为23个,计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这23个税种组成了我国的税制体系,对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发展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3.3                                      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

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形势日益好转。2001年我国税收总额达到15301.38亿元,相比2000年增长了21.6%。税收增长速度实现与GDP的同步。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现行税制的问题在税收实施中逐步暴露出来。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需要。

一、1994年新税制实施中暴露的问题

1994年新税制对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带动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   流转税的问题

1.                       增值税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依然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即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样,实际上造成了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企业税收负担较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负担不公平,从实际税负上比较,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偏重。另外,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还比较严重。

2.                       消费税的问题。目前我国的消费税是低效率的,甚至于是不合理的。有些消费税征收对象如汽车、首饰品等都是国家鼓励消费的项目或是对于内需有带动作用的项目。西方国家征收消费税,是对其所得税主体税种的补充,起到限制消费的作用,而我国则正相反,对于消费具有阻碍作用。而对一些需要限制消费的产品,如引起环境污染问题的产品象口香糖等却没有开立相应的税目。

3.                       关税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税率的问题成为其它国家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目前的关税水平没有达到世贸组织对其成员国的要求(发展中国家平均关税水平为10%)。关税水平仍然偏高,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不符合公平原则,进出口货物税负水平相差很大,导致了很多国家的怨言。

(二)   所得税的问题

1.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内外有别的两套,对于国内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方面两种企业适用不同的抵扣、加速折旧等规定,另一方面又对外企实行大量的税收优惠。这样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WTO的规则。应该尽早实现外商的国民待遇。同时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承担着相对最高的所得税税负,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2.                       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我国实行分类税制,分类项目多达11项,计税方法较复杂,比如,工薪所得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再纳税,固定扣除部分包括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起征点和扣除额是800元,北京、上海为1000元,广州为1260元,在贫困地区,8/00元可能算高收入,而对于一些大中城市,根据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城市居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提高、物价的回升,以及货币分房与职工医疗保障改革的相继启动,800元的扣除额就显得过低,工薪阶层税收负担相对较重。

(三)   财产税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等。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四)   其它问题

我国经济的发展对税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1994年税制改革已经出台的税种需要不断完善外,还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开立一些新税种以符合客观经济运行的需要。另外,应该清理各种税收优惠,形成稳定高效的税收体系。

 

二、我国现阶段税收政策的调整

(一)                   流转税方面

1.         改革增值税,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在现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能普遍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刺激投资,并有利于促进投资结构的改善和产业结构的升级,进而促进消费上升。合理、适度地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特别是逐步将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归入一般纳税人的队伍。同时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完善抵扣制度,加大稽查力度,发现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如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坚决打击,不姑息、不迁就,触犯刑律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调整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项目必须进行全面的调整,取消一些税目,例如为了刺激需求,鼓励消费,应取消对经济型轿车征收的消费税,使轿车更快进入普通百姓家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真正使汽车工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开设一些税目,例如对一些过度消费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商品应纳入征税范围,如一次性木筷、某些塑料制品等。

3.         降低关税。除少数幼稚产业外,其余行业的产品应继续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同时也促进内地企业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同时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一要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二要改变退税环节,尤其对生产企业要普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三要逐步提高退税率,真正做到零税率出口;四要改革现行退税指标管理办法,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退税的机制。

(二)                   所得税方面

1.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应逐步统一,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取消全面优惠,给不同类型的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降低税率,内外一视同仁,减轻企业负担。可以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加入WTO之后,对WTO规则所禁止,但基于过渡期安排的税收政策,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应WTO成员国的要求,被动修改。将内外两套税制逐步统一。二是在灵活运用WTO规则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比如制定保护幼稚产业、鼓励国内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产业获得更快发展的税收政策。同时企业所得税应能体现国家对西部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对西部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应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促使我国经济在不同地区能均衡发展,同时使产业结构升级换代逐步由劳动力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化。

2.个人所得税方面。从便利原则出发,建议对工薪所得合并税率档次,降低税率,提高征税起点,使征税对普通百姓生活影响不大,同时合并一些所得项目,使计税方法简单化,将工薪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经营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统一征收。因此,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应尽快建立全面反映个人收入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建立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降低低收入者税负的同时,应提升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体现税收的调节作用,并针对个人收入所得中分项征收办法存在的偷逃税现象,研究扩大综合所得的项目,实行更为科学的征收管理办法。还可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申报单位既可以以自然人为独立纳税人,也可以以家庭(夫妇)作为纳税单位申报纳税,给纳税人以更多的选择余地。

(三)                   财产税方面

1.         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2.         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

3.         调整车船使用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

(四)                   其他税种方面,应该早日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减少不劳而获造成的贫富悬殊,以证券交易税代替原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时降低税率,活跃资本市场,扩大投资。适当时候开征燃油税,同时取消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项目,规范其他收费项目。

改革税收优惠办法。税收优惠是税收调节经济的常用措施,也是刺激投资和需求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的优惠办法基本是在计划经济或短缺经济的环境下建立的,其特点是优惠目的照顾性、对象地区性和手段单一性。我们要改变优惠机制,变普遍照顾为有选择的特定优惠,变区域导向为产业导向,变直接减免为主为间接优惠为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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