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中国税务教育网 >> 税务频道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字体: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4
国科发火〔2008〕362号
成文日期:2008-07-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文章录入:wzl    责任编辑:wz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奥运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7年度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代…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