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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6
国税函〔2008〕760号
成文日期:2008-09-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环境标志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8]50号),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财库[2008]5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7]98号)的规定,全国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采购人凡采购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中的产品,均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实施采购。
  在采购中,对同时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即获得两个节能清单认证)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单项节能认证产品的采购。
  二、鉴于空调和汽车类货物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 在税务总局未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前,税务总局授权各省国税局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但各省国税局不得下放采购权限。
  (一)由于空调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在采购空调产品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空调产品。
  (二)在采购汽车时,在税务总局协议供货的范围内,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系统2008年汽车协议供货正在招标准备过程中,招标结束后将及时公布采购结果以及后续采购事项。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3417080,63417043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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