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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111号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111号
作者:国家税务…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17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5年第一批47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 辆

单位猎豹CFA5022XZH猎豹CFA5033XZH猎豹CFA5036XZH北京吉普BJ5020XZH4尼桑ZN5021XZHEBG合计
河北3303110
山西5008013
内蒙古717871251
辽宁012205
吉林7522218
黑龙江8504017
江苏14401221
浙江10406222
安徽100001
福建320005
江西400116
山东210014
河南6108015
湖北200305
湖南204107
广东17730431
广西25554746
四川3412212
重庆200013
贵州512531540
云南2010110041
西藏070007
陕西214010237
甘肃421119
青海222028
宁夏130105
新疆81202325
新疆兵团01220014
合计18212336795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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