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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字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作者:国家税务…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元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4元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13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

千立方米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

 

 

 

 

 

 

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

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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