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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国税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能的思考 | |||||
| 作者:穆彬佳 文章来源:中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1 | |||||
| 关于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央确立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防腐败体系。其中,监督工作处于勿容忽视、至关重要的环节。党的有关纪律条例和廉政法规赋予了纪检监察机构诸多的监督职能,也旨在加强监督工作。但是有些监督职能在基层国税实践工作的运用中却遇到了一些难点和疑点,有的缺少操作依据,无章可循,至使有些监督职能无法有效地运作。为了增强监督职能的整体性、时效性和针对性,使监督职能沿着规范化的轨道运行,纪检监察机构对此问题应该认真探讨。 上级明确规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行政管理权的监督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行政管理权主要指人事管理权和财物管理权)。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督权的设置、监督过程的布设不够合理,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和有效保障不够完善,纪检监察机构又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依据,缺乏有效介入,合情参与的手段,至使有些监督职能的发挥停留其表、徒有其名。监督工作的难点主要表现在:1、监督职权不明确纪检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到底享有什么样的权力?监督到何种程度?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担负什么样的监督责任?尽管有“有关规定”,但“有关规定”比较笼统,比较含糊,不太明确也不太具体,在实施监督时缺乏应有的操作依据,至使监督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监督体制有待完善廉政法规的锋芒主要针对权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腐败行为,而权力的运行者往往对权力的监督抱有抑制心理。在同级党组领导下的监督体制存在着一些弊端,这种弊端在主观上表现得更为强烈一些。纪检监察机构对所监督的工作即使存有异议,即使有不同的意见,也会顾虑重重,怕与党组有争议,影响党组的领导威望而不敢轻易提出。利益共同体内的监督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这种平行监督制约了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能的行使,不利于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完善和理顺监督体制,加强监督职能应遵循有利于维护纪检监察机构的权威和有利于保证纪检监察机构相对独立的原则。 3、监督工作责任追究难落实国税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在一些大项的工作方面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有些规定在如何监督,如何追究责任方面,也存在不够详尽、不够具体的地方,有些方面的工作,比如干部任用失察责任、财物管理使用不当责任、干部失职渎职责任的追究等,也不太具体,细节性的规定也比较含糊,使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查处、追究责任时有疑点也有难点,是否追究以及追究查处容易流于随意。当然也存在着主观上不愿追究,客观上不能追究的情况。内部监督制约下的责任追究因为主观上的不情愿,极易违背原则,有失公允。在客观方面,虽然每年都建立和签订了不同形式的责任制,但是有些责任制定的不具体,责任分解笼统,责任主体、内容不实,也存在责任交叉、责任空档的现象,出了问题不知道对谁进行追究,什么情况追究,什么情况不追究,追究到何种程度?有时也缺乏具体的政策界限和依据。 4、监督工作难以真正深入到位监督的过程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只有全程监督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全面、准确和公正。但是由于纪检监察机构视野不够开阔,监督信息来源窄小,难以抓住要害,监督工作又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实际工作中,监督的作用是难以深入到位的。比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属于人事管理权的范畴,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促进良好用人环境的形成,也是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一项职责。而有些领导干部把纪检监察机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仅仅定位在对拟任对象的审查方面(有的地方甚至连这一基本环节都被忽略),纪检监察机构也就只有把监督的视野停留在对拟任干部的审查上,停留在看拟任干部有没有信访举报和违纪线索上。然而,干部选拔任用是一个过程环节多、牵涉面广的工作,干部的推荐、考察、民主测评、拟任公示,还有用人决策者、组织实施者等等,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过程中形式与内在的不当行为都可影响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监督应该贯穿全程,而实际工作中,这种监督是脱节的,难以真正落实。又比如:税务经费的分配使用属于财物管理权的范畴,为了保障税务经费分配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使用过程中的浪费与不廉现象,纪检监察机构也负有监督的责任。税务经费也来自于税收,如果存在挥霍浪费、贪污挪用等现象,势必会伤害公众的纳税情感,从而影响党和政府以及国税部门的形象,所以对税务经费管理、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应该进一步强化。实际上基层国税纪检监察机构对财物管理权的监督既浅且软,监督层次浅,停留于表象或口头,犹如“蜻蜓点水”,监督作用软弱乏力,发挥不了应有作用。监督制约原则无法在实践中真正落实也存在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但很重要的一点是缺乏较为严厉的监督手段、监督形式和监督权威。 针对上述问题,一是应尽快的对税务工作各方面的监督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健全和完善各类监督制约办法,同时也应将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职权分门别类地作出较为详尽的明确,对监督权限的的具体设置及协调关系(包括监督事项的参与权)、监督过程的操作程序、行使监督权的保障办法、违反监督制度的惩戒措施也应一并明确,以利于监督工作的有效行使和监督作用的发挥。二是对现有的监督体制,可以尝试必要的改革,这种改革应遵循维护监督机构的权威和保证其相对独立的原则。各种廉政制度、规则制订的无论多么严密,层次分明的贯彻传达无论多么义正词严,在权力面前仍会软弱得一触即溃,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廉政制度只会遭遇权力的蔑视,所以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制约权必须与所监督的权力保持一定的平衡,只有权力结构的适度匹配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行使。笔者认为税务部门现阶段的监督体制可以试行上级机关“委派制”,并适度提升其职权,履行监督职责、完成监督任务只对上负责。一方面可以克服有的单位领导为保政绩而丑不外扬的护短心理;克服基于单位部门利益考虑,打着保护、爱护干部的外伞,对于违法违纪问题轻查浅纠,不了了之,姑息迁就,养患为害的瞥行。另一方面,现有机构的直接领导转变为协从领导还可以改变平行监督本身固有的弊端。为了保障监督机构工作的良性运转,也应对其工作人员的执纪水平、专业及资质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实行考试考核上岗,同时各地监督机构的负责人也应在一定的时期内实行异地交流。三是要进一步明确税事工作各方面的过错追究细则,同时执纪人员也要加深对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内涵的理解,熟练掌握政策,秉公依纪,防止不追究、追究过于宽软的情况,还要明确好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等有关的政策界限。四是税务工作应坚持因事定岗、因岗定责的原则,防止工作中出现责任模糊、责任交叉、责任空档的现象,要切实解决监督制约原则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落实的问题。 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不规范的监督制约必然会漏洞百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为什么有些领导干部、党员干部会违法违纪,腐化堕落?为什么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会在交换法则中占有市场?为什么贪污贿赂、买卖官职、以职谋利、中饱私囊者会不乏其人?为什么执法者肆无忌惮地吃拿卡要,行业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为什么公款消费、公款吃喝玩乐、公款旅游等奢侈浪费之风刹而不绝?这些腐败现象的久遏不止,与监督失范和制约乏力有着很大程度上的关连。所以,新形势下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要加强监督力度、理顺监督体制、改进监督措施、完善监督办法、强化制约刚性;要真正做到防腐于“教育、制度”,治腐于“监督、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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