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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征税范围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9 | |||||
| (一)经济合同: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 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2、(88)国税地字第025号: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既同时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反映生产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总帐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部分依规定税率计算贴花,不按件贴花。 2、其他账簿,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税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 (1)对纳入征税范围的营业账簿,不按立账簿人是否属于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单位、工商业户)来划分的,而是按账簿的经济用途(即是否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来确定征免界限。 (2)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 (3)(88)国税地字第025号: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贴花。 (4)(88)国税地字第025号: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于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不贴印花。 (5)(88)国税地字第025号: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账簿(账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后,按册贴花。 (6)(89)国税地字第025号: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7)(88)国税地字第025号:凡是记载资金的账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规定定额贴花。 (8)(89)鲁税三字40号:凡单独设立基建机构,单独核算所设置的基建账簿,可暂免贴花;未单独设立基建机构,所设置的有关基建账簿,应贴花。 对纳税单位内部单独设立的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所设置的账簿,不属营业账簿范围,不应贴花。 (9)(88)国税地字第025号: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有、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10)(88)国税地字第025号: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主要包括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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