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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计税依据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9 | |||||
| (一)购销合同:购销金额。 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采用以货换货贸易方式进行商品贸易签订合同,即反映购又反映销,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1、国税发[1991]155号:以货换货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2、(89)鲁税三字40号: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暂不贴花。 3、(89)国税地字第142号: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免贴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88)国税地字第025号: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 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给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五)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六)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费用金额。 鲁税三[1991]159号:对公路货运凭证代扣印花税的规定:实行由承运方或交通运输部门在结算运费时代扣代缴。 1、交通运输部门所属专业公路运输企业和经工商、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参加营运的国营公路运输企业、县以上集体运输企业(承运方),应于使用运输发票结算运费时,以运费额(不包括装卸费、仓储费等)0.5‰税率计算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款。其承运方应纳印花税按规定执行。 2、其他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使用运输发票结算运费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计算代扣承、托运双方应纳的印花税款。 一份货票,其运费不足200元的,不代扣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费用。 (八)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签订的合同。 2、(88)国税地字第030号: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3、(88)国税地字第030号:关于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4、国税发[1991]155号: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5、(88)国税地字第030号: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按合同所载的租金金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6、(88)国税地字第030号: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九)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 (88)国税地字第037号: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按规定计税贴花;农牧业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十)技术合同:合同所载价款、报酬或使用费。(89)国税地字第034号: 1、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对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2、对各类技术合同,应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但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十二)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实收资本 + 资本公积”增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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