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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减免税 |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9 | |||||
| (一)《条例》规定的免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残伤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 (89)鲁税三字40号:赠与公立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比照执行。 (二)《细则》规定的免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三)政策法规规定的免税 1、(89)财税字第010号: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凡是其生产经营收入和业务收入依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凭证,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都暂免予征收印花税。(笔者:因此,自1994年1月1日起应按内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粘贴印花。) 2、国税发[2000]36号:对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内进行棉花交易所签订并经该市场管理部门盖有合同专用章的棉花购销合同,在2002年底前,暂免征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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