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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纳税义务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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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以上的不同纳税人承担的同一项纳税义务。连带纳税义务通常存在于合伙企业或事业单位,共同拥有或继承同一财产,共同制作同一项文书,以及法人的合并或分立等情况下。我国税法并没有提出连带纳税义务的概念,也没有明确与民法等法律中有关连带规定的关系。但在法律适用上,连带纳税义务的情况是经常出现的。国外税法在处理连带纳税关系时,一般都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向负有连带纳税义务的任何一个纳税人要求缴纳全部或部分税款,对方不得借故拒绝,但当税款缴纳后,税款缴纳者可以行使请求权,依法要求其他连带纳税承担缴纳各自缴税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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