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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估价法规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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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国际上两大估价制度之一,为大多数国家所通用。它是布鲁塞尔估价制度和美国的旧海关估价制度相互妥协的产物,签订于关贸总协定第7轮多边贸易谈判(东京回合),1981年1月1日生效。新估价法规建立了一套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比布鲁塞尔估价制度更加接近于国际贸易惯例,进一步完善了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估价原则。它要求各成员国采用统一的海关估价准则,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成交价格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此外,新估价法规还赋予进出口商人保护本身正当利益的权利,使其更多地了解海关估价的情况,有利于促成交易,因而,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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