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中国税务教育网 >> 研究频道 >> 财税研究 >> 文章正文 |
|
|||||
| 新所得税法政策走势分析及应对——高新技术企业篇 | |||||
| 作者:王大祥 文章来源:高新区国税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25 | |||||
| 一、政策走势分析 目前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均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免,免征期结束后执行15%的优惠税率(国税发【2006】88号,财税字【1994】001号),新所得税法较之旧所得税法的变化主要有三:保留了高新技术企业的15%优惠税率;取消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限制,从区域减免,改为行业减免;取消了两年定期减免的所得税收优惠。 不过需要注意到新所得税税法对于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立法行文的角度,如果没有特殊考虑的化,第二十八条完全可以放在细则内,为何?另外对高新技术企业前面加了一个定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与过去的行文明显不同,这意味如何?国税总局局长金人庆在人大解释中这样说“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地位,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是必要的。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执行政策的操作性问题,需要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具体内容在实施条例中规定比较妥当。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论证。” 我们谨慎的认为新所得税法是对某些特定领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扶持,目前的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可能2008年无法享受新税法15%的税率优惠。 另外考虑到政策重叠,现将部分重叠政策走向分析如下,以便统筹考虑。 (一)部分重合政策取消 1. 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 主要针对外资企业,新税法取消了行业性税收优惠,因此对这部分企业只能享受15%的优惠,此外还包括后续政策如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型企业优惠也同时取消,相关过渡期企业可以执行过渡期优惠政策。 2. 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 按财税【2000】25号规定: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考虑到财税【2000】25号政策制定的适用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项优惠是否取消没有明确规定,个人谨慎的认为考虑到新税法的过渡期也将覆盖至2010年,该项优惠也将取消。 (二)部分优惠政策保留 1. 投资西部地区 国税总局局长金人庆在人大对新所得税法进行解释的时候明确指出投资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将保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政策》(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系统规定了目前执行的对西部(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家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大开发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对新所得税法执行后应该主要关注: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投资西部地区开办的软件企业是否享受投资退税是否保留需要谨慎的关注。 2.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了转制科研机构享受免征五年的所得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014号又将其优惠政策延长了2年,优惠期陆续执行到2007年。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规定“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其文件的背景是可以看到国家对于科研机构国家队的支持,培养科研的主力军。 结合目前政策执行,部分转制科研机构目前正转化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当然我们期望着一些配套政策的出台。 3.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025号)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及认定名单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266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5】第1435号) 关于发布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6】第104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7】第030号) 重点软件企业是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我们认为重点软件企业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将继续执行。 另外对于计税工资取消等一些普遍意义上政策变化,考虑到本文的主题,在这里不再详述。 二、新所得税法的应对 新税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无疑是谨慎的利好,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界定企业需要认真关注,为了应对新所得税税法,根据目前已经明朗的政策,企业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投身国家鼓励的行业 新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四款明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应适应国家的政策鼓励方向,顺应潮流,从而能及时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 (二)认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新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也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其收入还是做了分项规定,强调科研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征免税政策界定有所模糊,新所得税法直接针对收入免税实际把握更为简洁明了,更符合针对“非营利性”组织的征管实质。 考虑到我国目前总体上对科研的倡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创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免税政策将会持续。 目前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转制或者单独设立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促进社会的科学进步。 (三)利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我们注意到财税【2006】88号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配套政策,且与新税法的制定期重合,可以乐观的预计财税【2006】88号的相关规定在新税法中应该保留。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发挥其科研能力,用足用好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的发展。 |
|||||
| 文章录入:wzl 责任编辑:wzl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版权所有:长沙税务培训中心 未经允许 不得复制、镜像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路324号 制作开发:长沙税务培训中心 网络教育部 邮政编码:410116 联系电话:0731-2648199 2648233 2648348 传真号码:0731-2648347 建议使用 IE 5.5 以上 1024*768分辨率浏览 湘ICP备0402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