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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代开普通发票存在问题及对策 | |||||
| 作者:付晓云 叶… 文章来源:湖北省沙洋县国税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2 | |||||
| 近年来随着财政、审计等部门财务监管力度加大,以及企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办法的实施。各单位“白水条”入帐现象大大减少,税务机关为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量大增。 在代开普通发票的操作过程中,由于税制改革后国税部门只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性文件而没有普通发票代开的规范性文件,故各地代开普通发票的操作大都不同,加上国税、地税征管信息不能完全共享,致使偷税、漏税情况特别严重。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偷逃增值税 一是利用增值税起征点减免政策偷逃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少数纳税人利用这一政策,发生销售行为时,将经营业务“化整为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达到“免税”目的,同时增加税务机关的业务量。 二是利用两档征收率偷逃税。国税发[1998]104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按现有的规定,代开普通发票一般只需要身份证和购销证明等,而这些“证明”不能证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从事商业销售还是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致使两档征收率4%和6%难以适用到位。 (二)偷漏个人所得税 申请开具发票者,大都是无帐可查的定额户、临时经营户,基本上没有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分税制后,国地税都分开办公,虽然有定期联系制度,但信息共享并不完全,由于对税款的代征代扣上双方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致使开票业务量较大的定额户、临时经营等户大多偷漏了个人所得税。 开具自产自销证明需要基层行政单位(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由于基层行政单位没有制约关系,贩卖农产品者很容易就能开到自产自销证明,用以避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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