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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股权投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3 | |||||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投资、改组业务层出不穷,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和《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解决企业股权投资、改组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由于股权投资的处理比较复杂,而且前后两个文件对于股权投资处理的所得税政策规定又有变化,因此,在执行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在进行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出现了一些问题,现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提出解决办法如下。
[案例1]母公司对子公司账面长期投资491万元,持股比例为100%,该长期投资系多年前投入,一直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审计后的所有者权益为3000万元(子公司成立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母公司根据审计结果调增长期投资,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投资 25 090 000(3000万元-491万元)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25 090 000
审计后,子公司又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后,确认所有者权益为4100万元,即增值1100万元,母公司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11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11 000 000
子公司根据协议,按净资产1:1进行折股(即公司实收资本变为4100万元),之后,母公司将股权转让64%(还剩余36%),实现收入2624万元,全部以现金收回,母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6 240 000
贷:长期投资 26 240 000
由于获得了转让收入,母公司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企业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内企业,当年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认为应仅就评估增值纳税,于是,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为:
1100×64%×15%=10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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