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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法》将在2007年10月完成 | |||||
| 作者:黄玉迎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7 | |||||
| “《国有资产法》最快将在明年10月完成,今年就可以出草案初稿。”上海国资委一官员日前在上海经济法研究会成立大会上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该法可能赋予国资委以股东权。 据介绍,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壮大国有资产,调整经济结构,体现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立法的内容,主要是调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监管体制,可能会对《公司法》的框架有所突破。依据该法,最后将形成中央、省级、地区级三级出资人代理制度。届时,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将以特殊民商法主体参与企业的监管,行使股东权,而非管理权。 当前跟国资监管相关的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等。“国资委监管16万亿元的庞大经营性国有资产,责任那么重,事务那么多,却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国资监管的上位法,这让监管的执业风险太大。”上述官员表示,“所以,我们强烈呼吁这部法律出台。” 实际上,《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行动在1993年就已启动,历届全国人大都付出了努力,十届全国人大更是将其列为“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这位官员说:“(有关部门)曾分赴各地调研,两年内就来了上海3次。” 不过,著名法学家江平对《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并不看好。他对记者表示,目前的法律体系已经足以对国有资产的流失等重大问题进行制约,没有必要单独立法。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木生则认为,由于国有资产的监管以政策指导为主、法规为辅,即便制定《国有资产法》,也不能改变这一总体格局。“要使这部法律的作用真正实现,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规定得相当细致。因为国有资产涉及的部门并非国资委一家,比如在特大型国有企业中,董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管的产生,就不仅是国资委能够以股东身份确定的。” 梁木生据此提出:“法律应该尽量规定清楚,并且能够有所创新,比如吸取更多工人代表参与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国有资产最终处分时,能够让企业职工的意见充分发表,并得到尊重。” 据悉,除了《国有资产法》,今年国务院国资委还将参与《企业破产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本预算管理条例》等的起草,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科技进步法》的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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