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税务教育网 >> 纳税频道 >> 税收权利 >> 文章正文 |
|
|||||
| 纳税人在听证、复议中的权利 | |||||
|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1 | |||||
| 1、纳税人有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举行公开听诞的权利。 3、纳税人要求听证的,有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本人的权利。 4、纳税人有要求延期举行听证的权利。 5、纳税人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 6、纳税人在听证中有充分陈述意见的权利。 7、纳税人有选择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方式的权利。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因对税务机关征收其税款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9、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0、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1、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2、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3、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权利。 14、纳税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而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15、纳税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一并提出申请审查的权利。 16、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纳税人有查阅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 17、纳税人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的权利。 18、纳税人有在障碍、不可抗力消除后,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的权利。 19、纳税人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其复议申请在规定限期内予以答复的权利。 20、复议期间,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要求税务机关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权利。 21、纳税人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 |
|||||
| 文章录入:lzx 责任编辑:lzx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版权所有:长沙税务培训中心 未经允许 不得复制、镜像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中意路324号 制作开发:长沙税务培训中心网络教育部 邮政编码:4101161 联系电话:0731-2648233 传真号码:0731-2648347 建议使用 IE 5.5 以上 1024*768分辨率浏览 湘ICP备040229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