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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租赁如何缴税?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6 | |||||
| 目前,汽车租赁经营的形式渐趋多样,主要有两种:一是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出租业务,同时为承租人配备驾驶人员,包括商务租车、婚庆用车及旅游包车等长期或短期的汽车租赁;二是汽车租赁公司仅提供车辆出租,不配备驾驶人员,车辆交给承租人自己使用,如时下非常流行的自驾出游租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交通运输企业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即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虽然该文件是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租赁业务进行规定的,且主要是对远洋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的租赁业务进行明确的,没有直接提及陆路运输,但是该文件的界定税种税目的原则和方法有助于找到汽车租赁公司的准确申报方法。 第一种经营形式最为常见,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的“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的交通运输业务纳税人要求,与国税发〔2002〕25号文中远洋运输的期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出租业务有很多的相同之处,出租人都为承租人提供了驾驶人员(机组人员或者操作人员),且负担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所以第一种经营形式应当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陆路运输(公路运输)”项目,依3%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第二种经营形式也比较常见,对其经营行为认真分析可以发现,该行为与国税发〔2002〕25号文中的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类似,都是将运输工具作为一种固定物品出租给他人使用,固定收取费用,这时的汽车(车辆)对出租方来说更侧重于是一种物品、设备,而不强调其运送客人、货物的功能和目的,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服务业的有关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第二种经营形式应当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依5%的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经营汽车租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对不同租赁形式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分别申报缴纳,如果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税务部门将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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