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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税务公共关系的三点实践经验 | |||||
| 作者:潘 岩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6 | |||||
| 企业经营活动中难免在税务登记、资格年检等等工作中与税务机关打交道。由于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有部分弹性空间,税务执法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企业更是重视处理税务公共关系。然而,在处理过程中若不注意容易出现误区,以下举例说明实践中处理税务关系的经验教训。 一、避免利用税务关系逃避税法明确的纳税义务 企业遇到涉税问题时,往往先是利用税务关系达到少补税、不处罚或轻处罚的目的。现实中有些问题属自由裁量权内的,的确能以这种方式得到解决,但企业要避免利用税务关系对税法中明确的应税行为不补税或少缴税,否则往往会留下潜在的隐患和风险,日后税务交叉稽查、专项稽查时会因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案例:某企业每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2万多元,公司财务领导通过税务关系与当地税务局领导协调,达成以农业生产用地“减免”意向,但事实上并不全是农业生产用地,故也未取得税务局下达的减免认可文书,而是采取由上而下“打招呼”形式默许的,于是当年企业未对此进行纳税申报,也未交税。事后税务会计更换,其认为企业一直这样操作相安无事,麻痹大意了,也不再关注税法规定了。几年后税务交叉稽查,通过稽查认定该企业多年应纳未纳土地使用税属偷税行为,查补连带处罚的税款金额多达原缴款的数倍。此时企业后悔莫及。 二、要防止将税务机关的个人当作是税务机关 特别是对税法未明确的行为、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尽量与主管税务的多个部门咨询沟通,尽可能取得税务局下达的咨询回函、正式认可文书,避免受个别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对业务的理解、人员变动等因素影响,导致企业纳税成本不减反增。 案例:某企业04年业务量加大,运输发票用量较大,企业财税人员与主管税务部门的征管人员沟通后(但未取得书面认可函),取得了后附简单清单汇总填写的运输发票,并通过了纳税申报抵扣。事隔不到半年,国家开始对运输发票加强严格监管,比对认证监控等,票据各种信息填写不齐全、无相关地税编号章等都不允许抵扣。税务机关稽查机构来该企业检查,认为该企业这种汇总填写的发票不合格,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部分要全部做进项税转出。此时,恰逢主管税务部门的征管人员变动,后几经与税务多部门沟通才允许两个月前的允许抵扣,但部分进项税转出还是让企业遭受了损失。(在此提醒读者的是: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已经明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税务筹划中要多与税务部门沟通,尽可能得到其指导和认同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要多与税务部门沟通,了解税务机关对纳税活动“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否则可能企业自认筹划方案很好,但由于对相关政策理解上的差异,在税务机关看来则是偷税。 案例:某生产化妆品企业,每年交纳较多的消费税,财税人员做了一份税务筹划方案:“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专门成立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因为消费税仅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等环节征收,而化妆品的生产成本不高,销售费用中广告、人员促销等费用较高,故生产企业可将产品以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给关联企业的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承担销售费用,这样企业总体降低了消费税。”企业认为此方案很好,了解到一些企业也是这样操作的,于是按此操作在另一个税务主管地点注册成立了销售公司,其他未变,也未与税务机关沟通。由于该企业是当地重点税源户,税务机关很快发觉异常,对企业开展了税务稽查,认定企业销售价格制定不合理,与历史销售价格差距太大。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税收调整,企业需补税。事后,财税人员算了一笔账:企业补税加上重新注册公司、租用部分办公地点等费用,与未进行该筹划前应交纳的税款相差无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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