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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费的相关税务处理            【字体:
三包费的相关税务处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辽宁税务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0

为促进销售,生产厂家往往给经销商提供一定的“三包费”,狠抓售后服务。于是对许多企业售后服务环节耗用了一些三包零件,这部分税额应怎样核算也就成了一个待处理问题。

 

  “三包”包括规定期限内的包退、包修、包换三种情况,对此我们需要分别进行分析。

 

    一、包退耗用的相关处理

 

    企业直接提供三包服务的,对于三包期内的“包退”行为,应当作为销货退回对待。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规定处理:“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项税额。

 

    二、包换的相关处理

 

    对于“包修”行为,应按企业是否收费区别适用政策,对于收取费用的,应按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对待征收增值税;对于不收取费用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六种情况外: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耗用的外购零配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三、包换的相关处理

 

     对于“包换”行为,无论是原型号更换还是其他型号更换,均按照一次退货、一次销售对待,并相应调整当期的进、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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