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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总分机构所得税分成方式确定
作者:邹国金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方法和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起,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记者了解到,跨省市总分机构缴纳所得税的具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下发。

  《办法》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以前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从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办法》规定,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

  《办法》还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未跨省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及收入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实行本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不实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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