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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字体: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9
1993年12月28日 国税发(1993)154号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

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

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

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

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

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

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

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

,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

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

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

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

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

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

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

出。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

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

,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中所

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部年

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

的销售额不到50%。

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税

。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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