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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日本的税务管理 | |||||
| 作者:网上搜集 文章来源:网上搜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13 | |||||
| 四、日本的税务管理 无论是国家税法还是地方税法均由国家制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税的征收与管理,地方税则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一 ) 申报缴纳 第一,法人所得税采用自我申报纳税制,要求纳税人在公司机构所在地向国税机关及地方税务机关呈送纳税申报表,并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2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并缴付税收;新办公司可在前 6 个月终了之后 2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临时申报表并缴付相应的税款。 第二,个人所得税采用自我申报纳税制和预缴代扣制,纳税人必须向国税机关提交申报表而非向县、市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如果是预扣方法,则无须提交申报表。对工资、薪金、资金、劳务费、利息和股息刚采用来源地预缴税款的办法。 ( 二 ) 罚则 日本对违反税法,不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刚采取比较严厉的惩罚措施。 就中央税而言,罚则包括如下内容: (1) 申报不实按实际数与申报数之间的差额,课以 10%-15% 的罚金。 (2) 纳税人没有按期提交纳税申报表,按应付税款的 15% 课以罚金。 (3) 滞纳金:延期缴税的头 2 个月按延期税款的 7.3% 计算利息且不准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以后按延期税款的 14.6% 计算利息。如果是税法允许缓缴的,利息为 7.3% ,且可在税前扣除。 (4) 重罚:纳税人采用欺诈手段偷漏税,接应补税款处以 35% 罚金。 另外,在规定期限以后提交申报表并缴纳税款者,若超过期限 2 个月,则要按 7.3% 收取利息, 2 个月后的利息则提高到 14.6% 。 ( 三 ) 追溯期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追溯期为 5 年,对故意采用欺诈行为的案件追溯期则延长到 7 年。另外,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提交申报表的期限为 3 年,对有欺诈性质的案件期限则为 7 年。 ( 四 ) 稽查与上诉 日本的国税机关分为三级:中央国税局,地区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与审计的事,中央一般不负担任何责任。如果纳税人对审计结果存有异议,则可以向税务局审计机关的主要官员申诉;如果对申诉还不服的话,则可以向国家税务委员会提出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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